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20年8月下发《关于广东银行业保险业集中开展打击恶意投诉举报专项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五类问题开展集中治理:
一、集中治理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买卖保单信息,威胁公民信息安全、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
二、集中治理不法分子冒充监管部门或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联系消费者,以“全额退保”为幌子误导消费者,怂恿消费者退保,诱导消费者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保单、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甚至扣留消费者银行卡、手机,从而达到控制消费者、收取高额手续费等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集中治理不法分子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取得投保人委托后,套打内容及格式高度雷同的投诉举报信,捏造违法违规事实,向监管部门进行恶意投诉举报的行为。
四、集中治理不法分子与黑恶势力勾结,对消费者实施恐吓、威胁等不法侵害的行为。
五、集中治理不法分子怂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方式退旧投新以赚取佣金,导致消费者合理利益受损等问题。
金融知识普及: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安全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投诉指引
大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