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三角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一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开出了7100元的罚单,原因是该单位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火灾,无法第一时间逃生,危及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不断提高分租式厂房生产经营场所火灾防御能力,三角消防救援大队深入分租式厂房生产经营场所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消防人员发现位于三角镇的一家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二层疏散通道被装有货物的移动车占用。根据现场测量该疏散通道总宽2.48米,被占用了1.1米,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宽度的50%,又由于现场车间在装修没有位置存放无法当场整改,且该公司是生产经营旅游用品,是不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三角大队对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7100元。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