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发表重要讲话,在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的成绩的同时,又要求“以新的更大作为开创广东工作新局面”;对广东给出了“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命题作文”,其中就包括“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
为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习总书记强调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把基层治理同基层党建结合起来,拓展外来人口参与社会治理途径和方式,加快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对于广东、 对于中山市,“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要落地生根,我们认为,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为其提供法治化保障是关键一环。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是广泛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通过法律制度进行梳理、通过依法施政、建设法治政府进行规制、通过规范执法与公正司法予以保障;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共建”的过程,协商参与的过程本身就是“共治”的表现,善法良法得到很好执行本身也是法治文明“共享”的表现。
首先,之所以强调地方立法权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必要因素,是就地方立法的现状而言的。全国人大2015年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全国239个设区的市、30 个自治州和4 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在城市管理、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权。从顶层设计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国家赋予地方立法的权限,基本是围绕基层社会治理展开,这也就是说,我们要让基层社会治理“有法可依”。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东在 “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有其深刻背景,除了广东整体上在全国率先实现经济富裕因素外,我想还有广东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明显、人口流动频繁、对外开放程度高以及较早开展社会治理探索等种种原因考量;可以说,广东如果在 “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方面闯出一条路子,就给全国输送一条经验。因此,广东也要善于利用地方立法权,高起点谋划一系列涉及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社会治理格局具有法治化保障。
再次,中山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中的一员,既是2015 年新取得立法权的地级市之一,又是首批全国社会治理创新优秀城市,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一贯有“先行先试”的探索精神及丰富经验,与此同时,作为广东省著名的伟人故里、历史文化名城,又地处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我们有条件有能力,为其他地市的社会治理提供经验与示范。
为了实现利用地方立法权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供法治化保障,建议中山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谋划:
把社会治理纳入五年立法规划通盘考虑,由市委深改组统筹,稳步推进。虽然《立法法》赋予包括中山在内的273个市(自治州)在城市管理、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权,但如何在法律的限度内用好地方立法权为地方服务则是对各地市的重大考验。就社会治理而言,我们要对相关立法进行全盘统筹,用三年或五年立法规划的方式,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以实现社会治理领域地方立法“全覆盖”。
中山的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突出“全民”牌,继续引导全民参与,社会协同。中山市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系列行动先后获得了中央和省级领导同志的肯定,中山市委、市政府也不断总结经验,以市委文件形式进行全市战略部署,推动各个领域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治理体系。在进一步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过程中,我市要保持优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激发公众“主人翁”式责任感。全民参与就是最好的共建,也是最好的共治,当然也是最好的共享。
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系列法规”。事实上,在中山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前,已经在社会治理领域,通过文件等方式进行了制度化建设,如作为全国第一个开展“积分入户、积分入学”的地级市,我们通过户籍政策的制度化创新,实现了外来人口在中山安居乐业。而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我们一方面对之前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进行梳理,对中山社会治理积极有效的,就用地方法律法规予以固化,今年将“慈善万人行”列入了地方规章制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另一方面尽快启动立法调研,开展专题研究,充分鼓励基层首创,进而提出对中山市社会治理能产生积极作用立法项目,推动形成地方法律法规。通过三到五年左右时间,必将形成若干具有中山地方特色、适合中山土壤的“社会治理系列法规”,从而为中山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还可以向全省、全国输送更多的“中山经验”和“中山名片”。作者系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主任
为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习总书记强调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把基层治理同基层党建结合起来,拓展外来人口参与社会治理途径和方式,加快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对于广东、 对于中山市,“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要落地生根,我们认为,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为其提供法治化保障是关键一环。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是广泛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通过法律制度进行梳理、通过依法施政、建设法治政府进行规制、通过规范执法与公正司法予以保障;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共建”的过程,协商参与的过程本身就是“共治”的表现,善法良法得到很好执行本身也是法治文明“共享”的表现。
首先,之所以强调地方立法权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必要因素,是就地方立法的现状而言的。全国人大2015年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全国239个设区的市、30 个自治州和4 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在城市管理、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权。从顶层设计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国家赋予地方立法的权限,基本是围绕基层社会治理展开,这也就是说,我们要让基层社会治理“有法可依”。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东在 “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有其深刻背景,除了广东整体上在全国率先实现经济富裕因素外,我想还有广东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明显、人口流动频繁、对外开放程度高以及较早开展社会治理探索等种种原因考量;可以说,广东如果在 “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方面闯出一条路子,就给全国输送一条经验。因此,广东也要善于利用地方立法权,高起点谋划一系列涉及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社会治理格局具有法治化保障。
再次,中山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中的一员,既是2015 年新取得立法权的地级市之一,又是首批全国社会治理创新优秀城市,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一贯有“先行先试”的探索精神及丰富经验,与此同时,作为广东省著名的伟人故里、历史文化名城,又地处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我们有条件有能力,为其他地市的社会治理提供经验与示范。
为了实现利用地方立法权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供法治化保障,建议中山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谋划:
把社会治理纳入五年立法规划通盘考虑,由市委深改组统筹,稳步推进。虽然《立法法》赋予包括中山在内的273个市(自治州)在城市管理、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权,但如何在法律的限度内用好地方立法权为地方服务则是对各地市的重大考验。就社会治理而言,我们要对相关立法进行全盘统筹,用三年或五年立法规划的方式,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以实现社会治理领域地方立法“全覆盖”。
中山的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突出“全民”牌,继续引导全民参与,社会协同。中山市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系列行动先后获得了中央和省级领导同志的肯定,中山市委、市政府也不断总结经验,以市委文件形式进行全市战略部署,推动各个领域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治理体系。在进一步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过程中,我市要保持优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激发公众“主人翁”式责任感。全民参与就是最好的共建,也是最好的共治,当然也是最好的共享。
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系列法规”。事实上,在中山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前,已经在社会治理领域,通过文件等方式进行了制度化建设,如作为全国第一个开展“积分入户、积分入学”的地级市,我们通过户籍政策的制度化创新,实现了外来人口在中山安居乐业。而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我们一方面对之前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进行梳理,对中山社会治理积极有效的,就用地方法律法规予以固化,今年将“慈善万人行”列入了地方规章制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另一方面尽快启动立法调研,开展专题研究,充分鼓励基层首创,进而提出对中山市社会治理能产生积极作用立法项目,推动形成地方法律法规。通过三到五年左右时间,必将形成若干具有中山地方特色、适合中山土壤的“社会治理系列法规”,从而为中山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还可以向全省、全国输送更多的“中山经验”和“中山名片”。作者系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