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问题上,无过错不承担责任?-kok体育娱乐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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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问题上,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10-30 来源:中山市政协

10月28日晚,由政协中山市委员会组织,市司法局、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市普法办公室共同主办,古镇镇党委、镇政府承办的“政协委员和你说——民法典为你守护美好生活(解读侵权责任编)”活动在古镇曹一文化广场举行,吸引了近300位市民的积极参与。当晚,活动主讲人、市政协《民法典》进社区宣讲小组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少民以案说法,围绕医疗损害责任、知识产权保护、高空抛物治理规则等问题,生动形象地为市民解读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亮点。市政协委员黄磊、蔡伟、张喻忻还通过现场问答的方式为市民释疑,一起来回顾。

问:

侵权责任的问题上,是不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答:

不是的。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主要是两种归责原则,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用。

民法典中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有8种情形,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7.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典第1245-1251条)等。

问:

民法典对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规定的,怎样承担责任?

答:

举例说明,三个孩子在楼顶往下扔啤酒瓶,其中一个瓶子砸伤了路过的行人,如果能够查明哪个孩子砸伤的行人,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查清,则由三个孩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德国民法,后来被各国民法所确认。在德国,有两个非常有名的共同危险案例,即“猎人案件”和“摔炮案件”。

连带责任相对于按份责任来说是较重的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承担责任。以啤酒瓶案为例,受伤行人可以要求其中一个孩子的监护人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这个监护人赔偿之后,可以向另外两个孩子的监护人追偿他们应当负担的赔偿金额。

问:

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亡,应当赔偿那些损失?

答: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造成直系亲属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

民法典对于宾馆和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补充责任的承担方式

补充责任是指,处于第一顺位的主责任人无法确定或缺少责任承担能力时,补充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同情形下第三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1)在能够确定第三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

(2)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

(3)如果能够确认第三人,但是第三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第三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安全保障义务人获得对第三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问: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商业险、驾驶员、车主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答:

例如,甲为自己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某日,甲将机动车交给乙使用,乙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丙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丙起诉甲、乙和两家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赔偿顺序为:

1.交强险优先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外,不区分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商业险直接赔偿。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商业险保险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的80%。(按照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比例)

3.机动车驾驶人赔偿剩余部分。

4.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机动车制动不合格,车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

我有个朋友,她一直有腰痛的毛病,有一天,她自己走路去到医院看病,医生帮她在腰上打了一针,过后,她站不起来了,后来瘫痪了。请问,她这个构成医疗事故吗?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

第一,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在侵权法上,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无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故民法典采用的是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 。

第二,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建议首先保存好病历,要求医院对其就诊病历进行封存,然后及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在送达应诉文件后,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组织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委托双方共同确定的司法名册中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会从医学角度对委托鉴定事项中医疗机构有无过错、损害结果与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方面作出鉴定意见书,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法的判决。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的是,必须是因为医院或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过错,且该行为导致发生患者身体残疾的损害后果,即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在此情形下,医院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

子女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伤害,教育机构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

分以下三种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能够证明尽到监护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无须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律就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弱,既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就不能要求其承担义务,在校期间监护管理义务全部归于教育机构,因此,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就应当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由教育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认定责任,即未尽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教育机构确有过错,但受害人在与其年龄相当的行为能力范围内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轻教育机构的责任。受害人系同一教育机构内其他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且教育机构确无过错的,由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与其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当然应当在其年龄相当的范围内承担适当的法律义务,因而在其本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至于比例多少则由法院综合认定。

(3)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在教育机构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教育机构以外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教育机构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合理保护义务的,应当在能够事前预防和事后救助的程度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此处的补充责任,指先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实际侵权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则由教育机构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赔偿,教育机构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问:

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答:

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比如生产产品排放污水,造成农田受损;比如销售的商品有毒有害,违规分解会破坏生态等。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条件:1、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侵权行为要造成损害后果,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因素:1、从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的损失,3、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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